信托业保障基金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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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只有一句话: 第五十三条【监管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费用,以及实行风险准备金的手续费或管理费的收取和拨付,分别列入各有关科目。(引自银监会网站) 2、关于保障基金的来源,目前有且仅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财税[2009]135号文一个文件依据。该文件规定:“信托企业清算结束后,其清算资产总额减去清算损失后的余额为信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直接征收,用于补助地方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我反复查看过该文件,除该条款以外,没有其他关于保障基金(即“处置资金”)来源的表述。该文件应该是一个专项规定。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处理信托财产所得应当归还委托人;同时,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即“处置资金”)的提取比例或者计提方法出台具体规定,尽管从道义上讲,将部分信托报酬作为保障基金提取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法律上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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