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金如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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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一般有4方面损失 1、财产直接损失; 2、财产损失(营业中断); 3、人员伤亡赔偿费,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补偿费用、生活补助费等; 4、事故发生后,为消除事故影响而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一般情况下,上述四项损失的总额会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限制赔偿责任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但是不得通过行政手段责令其全额赔偿”。

据此原则,对于重大事故损害赔偿、特别重大事故中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赔偿上限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一般的事故损害,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具体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150%的罚款。

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从业资格证件。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可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的,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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