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酌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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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酌减”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不是法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所谓酌定减刑,是指在刑罚判决前,法院综合全案情况所决定的刑罚。它是与宣告刑法时采用的法定减刑相对称,其内容包括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减刑的条件。其中第二、三项明确规定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减刑的限度为减刑后剩余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的,管制或拘役执行完毕;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满二年半;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十年。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减刑条件中的“确有悔改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加以确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刑法》做了专门规定,要求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格、品行和人身危险程度以及罪责等主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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