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在哪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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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注册资本;(三)实收资本;(四)发行股份的数量、价格;(五)新股发行的安排;(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发起人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申报事项的全权委托;(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采用简易程序,明确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采取要约方式的,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

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信息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有关信息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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