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统最高连任几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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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总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在2年一届的总统制下,一个总统最长可以连任多少届?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所以,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即总统),其任数也应该为五年一任。 但问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采用的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策略,执政党与反对派并没有严格区分,党的领导人同时担任政府职务,而且很多职位还是兼着干。这种情况下,国家主席的更换与党中央领导人的更替基本是一致的,没有严格的任期限制。直到1954年,我们才确立起党指挥枪的原则,开始正式建立政党分立的国家体制,同时也开始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但由于之前长期党的领导人兼任国家领导职务,这个任期其实已经是个历史惯例了,所以当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1954年到1975年,国家主席的任数是和党的领导人任职相统一的。比如1956年至1968年,刘少奇先后兼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主席,同时也就兼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种体制的好处在于国家元首与执政党领导人合一,可以避免两届选举之间出现政治真空,缺点就是难以监督,另外也容易导致权力垄断。 随着1975年宪法的通过,我们开始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确立了任期制。根据新宪法第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之规定,主席的任数也开始与全国人大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一届的主席与副主席都未能完成规定的任期。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因为要重新选举全国人大,为了便于工作,中共中央决定委托华国锋担任代主席,但并未明确宣布华国锋成为国家主席。事实上,虽然华国锋一直以国家主席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但严格来说他并不符合国家主席的资格。因为根据旧制,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人同时担任政府职务是合乎惯例的;而新的选举制度确立以后,尽管党仍然领导一切,但党的领导人不再兼任政府职务,而是转为担任政协的领导。也就是说,按照1975年宪法和此后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党领导的政府负责人的华国锋是没有资格担任国家主席的。

华国锋作为代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实际上是一种特例。这种特例一直到1982年才结束,因为这年新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的权限划分,并对国家主席的选举办法做了修改(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据此,邓小平于1983年当选为国家主席,也是迄今为止最年轻的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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