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藏南路在哪个区?

简燕儿简燕儿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提问:为什么那么多被高利贷逼上绝路的人没有去诉讼这些放贷人?

回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734号 原告陈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XX、王XX,上海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朱宇亮审判员徐佳慧人民陪审员肖虹案 件 简 介原告陈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6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据借条。其中,2013年8月5日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其余均未约定。此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仍欠付原告75.6万元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其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实际仅欠付原告40多万元。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的利息亦缺乏依据。综上,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40多万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六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共计83.5万元;2、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款项的情况;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证明被告承认欠付原告75万余元且一直拖延不还的事实。同时,原告陈述,双方系朋友关系,存在多笔借款往来。每一笔借款发生时均事先扣除当月利息,月利率标准为3%至5%不等。上述银行交易明细中显示的“还款”均为被告按月支付的利息。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表示确系其本人所签,但提出其中的四份借条落款日期为倒填。另查,被告曾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汇款10万元、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汇款5万元,原告认可收到前述两笔付款,但认为该15万元系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再查,原告以同样的事实理由起诉被告,我院曾于2014年作出(2014)闸民三(商)初字第1389号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发表评论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